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南府規〔2020〕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南府規〔2020〕35號)等有關規定,現將《良慶區社會福利院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南寧市良慶區政務信息網(http://www.gaytied.com/)、南寧市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http://www.gaytied.com/zjj/tzgg/)及房屋征收現場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6日止(30天)。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的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2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4號(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路4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6號(原南北二級公路8公里處私營工業園內)、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三街3號(原邕寧沿海開發區私營工業園)張貼公布,公眾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本項目征收實施單位良慶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提交書面意見,書面意見附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書面意見統一由良慶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負責收集(地址: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18號恒大御景10棟,聯系電話:0771—4512216),書面意見可采取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請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字樣,并如實告知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附件:良慶區社會福利院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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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良慶區社會福利院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城市建設規劃需要,需對良慶區社會福利院建設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南府規〔2020〕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南府規〔2020〕35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項目概況
良慶區社會福利院建設項目位于南寧市良慶區燈嶺路以南、銀海大道以西。土地級別分別為:住宅、辦公、工業四級;商業五級。
經初步調查,項目用地總面積約24.53畝;被征收房屋建筑總面積6.20萬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屋面積6.20萬平方米,涉及被征收單位4個(具體數據以實際簽約為準)。
二、房屋征收范圍
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2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4號(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路4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6號(原南北二級公路8公里處私營工業園內)、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三街3號(原邕寧沿海開發區私營工業園)
上述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門牌以及所列門牌內房屋、附屬物的具體界線,均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藍線圖范圍為準。
藍線圖自公告之日起在項目實施地點張貼公布(張貼地點: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2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4號(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路4號)、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二街6號(原南北二級公路8公里處私營工業園內)、南寧市良慶區興業三街3號(原邕寧沿海開發區私營工業園),相關單位或個人可以到項目現場征收辦公室南寧市良慶區服務五象新區開發建設指揮部玉洞街道工作隊(地址:良慶區建業一街60—1號)和南寧市良慶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查詢(地址:南寧市良慶區玉洞大道18號恒大御景10棟,聯系方式:0771—4512216)。
三、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南寧市良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征收實施單位:由南寧市良慶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中心承擔本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評估機構確定和救濟途徑
(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基本情況以及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相關事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5個工作日。
半數以上被征收戶共同選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且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愿接受委托的,視為協商選定有效。
被征收人無法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從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階段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從高到低前5家(得票數為0的不計入,不足5家的,以實際數計)中,采取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報名參加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均未得票,或得票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少于3家(含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的方式從所有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確定。采取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應同時選定第一和第二候選評估機構。當中簽(號)的評估機構不能接受委托時,第一候選評估機構作為被選定的評估機構,依次類推。抽簽或搖號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邀請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見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二)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分戶評估結果(含房屋和裝修)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并送達征收雙方當事人;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span>
逾期不申請復核評估的,按分戶評估報告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南寧市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逾期不申請鑒定的,按復核結果確定被征收房屋、裝修價值。
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技術鑒定結論不得復核、重新鑒定。
五、評估與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 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對手續不全、改變結構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評估機構按規定進行評估,按本方案規定進行補償。
(三)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生效后,被征收人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搬遷并辦理房屋移交等相關手續。
六、住宅房屋的補償
根據本項目情況,住宅房屋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方式。也可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即將被征收住宅房屋區分為貨幣補償面積和產權調換面積。用于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積應不少于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被征收人應得補助及獎勵按本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一)選擇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的金額,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以評估公司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確定。
2.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符合條件的可按本方案規定給予獎勵。
(二)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可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1.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為基準,增加30%獎勵后,扣減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單價(或分類評估單價)。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房平均銷售單價×130%—分戶評估單價(或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
2.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為基準,增加20%獎勵后,扣減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120%—分戶評估單價(或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
3.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其獎勵標準為:以被征收房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為基準,同時增加10%獎勵后,扣減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110%—分戶評估單價(或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
4.在本條第1.2.3款基礎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90日內(含9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還一次性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給予18個月的獎勵。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三)選擇產權調換補償。
1.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
2.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它處無正式住房,產權調換補償后應得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建筑面積最接近60平方米(或套內面積最接近50平方米)的房屋用作產權調換房源。對60平方米以內的差額面積(或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及其相應公攤面積),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結算差價。超出建筑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套內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及其相應公攤面積),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結算差價。
(四)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并按約定交付房屋的,可選擇建筑面積1:1.3調換方式簽約。即:獎勵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30%。超出按建筑面積1:1.3調換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結算差價。
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套內面積1:1調換方式簽約,選擇套內面積1:1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相應的公攤面積,按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結算差價;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及相應公攤面積,按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結算差價。
適用本款規定簽約時,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與被征收住宅房屋存在土地級別差的,按規定系數計算應補償房屋面積。
(五)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樓層、朝向、房號以簽訂補償協議為準,原則上先簽約先選房;同時完成簽約的,以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六)產權調換房屋由城區人民政府提供給被征收人選擇。城區人民政府、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應為全產權房屋。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積。
因產權調換房屋產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超出面積部分(含公攤面積)的契稅由被征收人承擔。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后產生的物業、水、電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按規定支付。
(七)經被征收人同意,可將已確權的自管成套公有住房向本單位職工(或職工配偶)承租戶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承租戶出售,在辦理相關房改手續并交納購房款(包括公攤面積房款)后,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照房改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視同有產權房屋給予補償。
七、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項目范圍內規劃有同類非住宅房屋建設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按照建筑面積1:1的比例等面積調換,雙方互不作價;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價值時點,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獲得以下獎勵。
1.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含3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增加5%給予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5%。
2.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含6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增加3%給予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3%。
3.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價值增加1%給予價值獎勵。即:獎勵總額=被征收房屋分戶(分類)評估單價×房屋建筑面積×1%。
八、征收手續不全房屋的,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規劃、土地、建設等均未取得批準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取得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之一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100%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層以下(含第四層)的私人自建房,取得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之一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85%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四)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齊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認定建筑面積的95%以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償。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設的手續不全、無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
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確定建造年份、結構和現狀用途的,由房屋所處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內的住建、自然資源、街道辦等部門確認。
(七)房屋面積的確認。
被征收房屋面積原則上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的面積為準;對未登記部分的面積,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也可根據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測繪可以由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實施測繪作業時,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應在場,并在測繪前3日通知對方。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測繪人員入戶測繪作業。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屬拒絕入戶測繪的,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戶測繪的情況進行說明,并由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材料予以認定,作為估價依據。
(八)本條款涉及的手續不全房屋為住宅房屋時,可按上述確定的補償比例進行產權調換并按本方案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九、對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變用途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可按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用途(或按第九條確認的規劃用途)給予補償,也可按以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1.將住宅房屋自行改變為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酒店和辦公用房,具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7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證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
2.將旅館、旅社、餐館、酒店和辦公用房改變為商業鋪面,具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按商業鋪面分類評估單價的6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證的,按商業鋪面分類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償。
3.將倉儲、廠房及其它用途房屋,改變為商業鋪面、旅館、旅社、餐館、酒店和辦公用房,具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證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分類評估單價的40%給予貨幣補償。
屬于劃撥土地的,補償價格根據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依法評估確定。
按上述確定的比例給予貨幣補償后,再按照相應用途房屋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二)2004年1月1日后,將房屋改變為其它用途并且正在經營使用的,按對應或者相同用途房屋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該房屋仍按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用途補償。
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由被征收人提供市場管理(工商)、稅務部門的有關資料及其它能證明其改變用途時間的資料確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無法確認的,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視為2004年1月1日以后。
十、對改變房屋結構的補償
已取得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經依法批準改變房屋結構,但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變更登記的住宅房屋,按房屋批準變更后的結構給予補償。
2004年1月1日前,未經批準自行改變房屋結構的,按原房屋結構給予補償后,同時按房屋結構改變后的房屋分類評估單價與原房屋分類評估單價之間的差價的50%增加補償。
2004年1月1日后,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按照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標注的房屋結構給予補償。
十一、房屋裝修的補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入戶實地查勘時,發現被征收房屋裝修標準高于房屋分戶評估結果設定的裝修標準的,應對房屋裝修進行評估?;蚍课菡魇詹块T與被征收人應就高于分戶評估結果設定的裝修標準的補償進行協商確定。
非住宅房屋特殊裝修補償費,按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合同的約定確定支付對象。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參照“誰出資、誰受益”方式指導雙方協商確定。
因被征收人拒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入戶查勘,導致無法確認房屋裝修情況的,被征收房屋裝修標準高于房屋分戶評估結果設定的裝修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
十二、被征收人可以按以下規定獲得獎勵
(一)主動配合調查獎勵。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調查登記時,被征收人配合調查登記,并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戶給予一次性配合調查獎勵500元。
獎勵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持有私有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每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計為一戶;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屬共有人共有的,合并計算為一戶,以下相同。
(二)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配合簽約搬遷的,每戶按以下方式給予一次性簽約搬遷獎勵:
1.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6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20000元。
3.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10000元。
(三)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90日內,被征收私有住宅所在樓棟全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規定給予樓棟簽約搬遷獎勵:
1.整單元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20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2.整棟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10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3.整項目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在整單元、整棟獎勵基礎上,再給予5000元的項目整體搬遷獎勵。
(四)公有住房簽約搬遷獎勵。
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產權人認定,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在項目征收范圍現場公示7日無異議后,給予產權人和承租人(按租賃憑證計)以下簽約搬遷獎勵。
1.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元。
2.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含60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征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元。
十三、機器設備的搬遷、安裝費用估價補償
對因房屋征收而導致機器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機器設備凈值評估給予貨幣補償;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給予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補償。
機器設備的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由房屋征收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評估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每臺機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逐項評估,一般按照價值時點的市場價格評估;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按照重新購置成本結合成新率評估。
十四、房屋搬遷費、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
(一)房屋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計算。
1.住宅房屋搬遷費(23元/平方米)及誤工費(每戶1000元/次),均按2次支付。
2.非住宅房屋搬遷費(23元/平方米或以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調試及運輸的市場價格費用標準計算),按2次支付。
3.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遷的,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
4.電話、寬帶遷移費:260元或按通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有線電視安裝費:340元/戶或按安裝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空調遷移費:450元/臺;管道燃氣安裝費:3000元/戶或按征收時的安裝標準;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1500元/臺或按征收時的安裝標準;電(燃氣)熱水器、吊扇、壁掛電視、凈水器、抽油煙機等拆裝遷移費:300元/臺;水、電表安裝費:500元/戶或按征收時的安裝標準;房、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補助費:不動產登記證700元/戶(房產證300元/戶、土地證400元/戶)。
上述電話、網絡、電源、空調、燃氣、電視、水表等按南府規〔2020〕35號附件1中項目的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0元的,每戶按10000元支付搬遷補助;超出10000元的,參照附件1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23元/平方米·月。
2.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3.周轉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計算,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當月止。
4.?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房屋征收部門按周轉過渡期(或延長過渡期)最末月交付日的上一月標準再支付給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5.?在過渡期內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臨時周轉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
1.征收工業用房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按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2.?征收辦公用房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按23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3.?征收鋪面用房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按8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4.征收其它用房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按1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5.?選擇產權調換,造成停產停業的,從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起至產權置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償費,或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計算停產停業補償費。
6.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與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對停產停業補償費歸屬有爭議的,按被征收人與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議的約定確定支付對象;沒有約定的,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參照“各得50%”原則指導雙方協商確定。被征收人負責騰空被征收房屋。
十五、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及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
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本項目過渡期限暫定為56個月,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計算,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當月止。臨時安置補助費可分期支付,具體以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為準。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住宅房屋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日起至6個月內(含6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逾期12個月以上(不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從逾期之日起至12個月(含12個月)內的,仍按補償協議約定標準支付停產停業費;逾期12個月(不含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停產停業費。
十六、特殊群體產權人的安置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產權人屬于烈士遺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情形的,且在本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他處無正式住房的,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應補償房屋套內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安置標準:
l—2人戶50平方米;3人戶60平方米;4—5人戶70平方米;6—7人戶80平方米;8人戶以上100平方米。
(二)安置人數的確定:
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圍內的常住戶口計算。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常住戶口人員,不計入應安置人數:
(1)他處另有產權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在征收范圍內親屬處的;
(3)房屋承租人。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常住戶口人員,可計入應安置人數:
(1)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并購置產權房屋的);
(2)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住在本市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其父母或監護人處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外,且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屬非租賃型保障住房承租戶的。
(三)超出本條第(一)項安置標準的面積部分,應按照產權調換房源周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單價的25%與被征收人結清差價。
(四)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每戶一次性給予30000元裝修補助。
(五)本條補償以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為計算依據。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補償款時,合并計算補償款總額。
(六)本條所稱的“他處無正式住房”,指的是:
1.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圍外的本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2.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市城區(開發區)范圍內其它征收區域按本條第(一)(三)(四)項規定得到補償、補助。
十七、人文關懷補助
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人及其權證戶籍(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戶口簿)內直系親屬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每戶一次性給予人文關懷補助10000元—20000元:
(一)烈士遺屬;
(二)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80歲(含80歲)以上高齡老人的;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
(五)有重度殘疾,各類一、二級的持證殘疾人,精神殘疾為三、四級的持證殘疾人。
本款規定的上述情形認定工作,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內民政、人社、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確定。
十八、構筑物及附屬物的補償
根據《關于公布2014年南寧市各類房屋建筑物建安造價及其他價格的通知》(南房〔2015〕968號)規定,對構筑物及附屬物給予以下補償:
(一)圍墻補償。
1.煤渣墻每平方米按67元補償。
2.紅磚、青磚墻(12墻)每平方米按90元補償。
3.紅磚、青磚墻(24墻)每平方米按150元補償。
4.片石墻每立方米按230元補償。
(二)地面的補償。
1.混凝土地面10cm厚按每平米37元補償。
2.混凝土地面10—20cm厚按每平米37—74元補償。
3.混凝土地面20—30cm厚按每平米74—110元補償。
4.鋼筋混凝土地面(含墊層)按每平米117元補償。
(三)水池、水井、水塔、排水溝、花池、大門等其他附屬物,可按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十九、被征收人子女入學/轉學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內,被征收人的子女義務教育階段需要入學、轉學的,其具有本市城區戶籍的適齡子女可自主選擇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購住房或實際居住地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入學或轉學,按地段內生源辦理相關入學手續。
二十、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后,按協議約定支付征收補償費。被征收人為單位的,補償費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被征收單位。
二十一、不當行為不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相關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和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十二、被征收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被征收人有義務提供房屋相關合法手續,對手續不全房屋應配合征收實施單位進行確認,并在規定時間內與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二)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支付補償費后,被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注銷手續;權屬證明丟失的需登報聲明作廢,公告費由被征收人負責。
(三)按協議約定雙方辦理房屋移交手續。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應與有關單位結清水、電、燃氣等費用及辦理報停手續,并維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管網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房屋移交后由征收實施單位安排拆除。
(四)按協議約定獲得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費。
二十三、征收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實施單位按補償協議約定,支付給被征收人相關的補償、補助等費用。
(二)對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征收實施單位按約定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用。
(三)確保調換房屋符合國家相關質量安全標準。
(四)調換房屋的產權證明,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辦理,被征收人應積極予以協助。
二十四、補償結果公布
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由征收實施單位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十五、強制執行
(一)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南寧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且經協商后仍拒絕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請南寧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被征收人未按照補償協議約定履行搬遷交付被征收房屋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征收人收到書面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十六、本方案估價時點
本方案評估補償估價時點為本方案公布實施之日。
二十七、超出本方案補償事項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桂政電〔2011〕36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南府規〔2020〕34號)、《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南府規〔2020〕3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